音乐生活报社关于公开征求《嗓音矫治师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7/14 9:59:22   文章来源:音乐生活报

        为进一步促进咽音振兴,做好嗓音矫治师评定工作,音乐生活报社起草了《嗓音矫治师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3年7月14日前向音乐生活报社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C座203室 王建松(收)

    联系电话:010-65546511/15612697921

    电子邮箱:musiclifebm@htaec.com

    附件:嗓音矫治师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音乐生活报社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嗓音矫治师评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传承嗓音科学家林俊卿先生独创的嗓音发声矫治方法,有序开展嗓音矫治师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嗓音矫治师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音乐生活报社是嗓音矫治师评定工作的主办单位,承担评定工作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嗓音矫治师评定工作由音乐生活报社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直属单位、咽音振兴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 嗓音矫治师评审小组成员以嗓音与艺术嗓音编辑部(下称“编辑部”)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音乐生活报社批准的方式产生。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由常年从事嗓音矫治且业绩突出者担任。

第六条 对初级嗓音矫治师、中级嗓音矫治师、高级嗓音矫治师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对早期师从林俊卿且嗓音矫治业绩突出者,可直接认定其为特级嗓音矫治师。

咽音练声法传承人、咽音训练师也可以作为申报人并参加上述嗓音矫治师的评定。

第七条 嗓音矫治师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咽音练声法的诠释、示范及鉴别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嗓音矫治水平;

    (三)持有相应层级且经主办单位认同的导师推荐函;申报人导师已故的,其推荐函按《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第十条规定办理;

    (四)持有相应层级且经主办单位认可的咽音特训证书;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还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尽量提交下列经过公证或第三方确认的书面或音像证明:

    (一)对无喉人复声的证明;

    (二)对各声部音域拓展的证明;

    (三)对中老年倒嗓矫正的证明;

    (四)对戏剧演员声音损害恢复的证明;

    (五)对青少年倒嗓矫正的证明;

    (六)对教师等职业用嗓治疗的证明;

    (七)对声乐工作者声带病变治愈的证明;

    (八)以医学(喉镜等)、科技等手段检测矫治前后数据变化情况的证明。

     对上述嗓音矫治师评定条件的描述,最终以相关实施细则或问题解答规定的为准。

第九条 对申报人嗓音矫治水平的认定,须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及格者,方能进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考试未及格者,满三年方可重新申报。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四)规定条件者、获定向提名的嗓音矫治申报人、经评定的咽音练声法传承人或咽音训练师,可免于相应的嗓音矫治水平认定考试。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初步审查、再次审查、初步审议、再次审议、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下称“秘书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报人提交文件完整性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

在此期间,秘书处办公室同时对推荐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再次审查。编辑部对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进行会议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初步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下称“秘书长办公会”)对审查合格人员名单进行会议审议与表决,形成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形成,须经秘书长办公会成员表决,且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在此期间,嗓音矫治师候选人须与主办单位签署含有一致行动人内容的协议书;签约者方能进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再次审议。评审小组对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会议评审与表决,形成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名单。

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名单的形成,须经评审小组成员投票表决,且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对评审小组提交的嗓音矫治师候选人名单,通过《音乐生活报》及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对嗓音矫治师候选人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期内对候选人的反馈意见,形成嗓音矫治师名单,并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书面审阅的形式,对已形成的嗓音矫治师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批准。音乐生活报社以书面批复的形式,对已审定的嗓音矫治师名单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 由主办单位向获评者颁发嗓音矫治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音乐生活报》及相关媒体对上述嗓音矫治师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嗓音矫治师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与研究情况、技艺水平、行业自律、表率作用和义务履行情况。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嗓音矫治师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嗓音矫治师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换证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对保留嗓音矫治师资格的,换发新证;对被取消嗓音矫治师资格的,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嗓音矫治师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编辑部建立嗓音矫治师档案,每年不定期公布或更新嗓音矫治师证书持有人名单及编号。公众可通过嗓音矫治师证书管理系统查阅持证嗓音矫治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定的相关人员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音乐生活报社有权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音乐生活报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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